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會章

南加州台灣大學校友會會章
一、名稱:
中文:南加州台灣大學校友會
英文:National Taiwan University Alumni Association of Southern California

(簡稱NTUAASC)
二、宗旨:
本會為一非營利之社團法人,其宗旨為聯絡校友感情,互助合作,砥礪學行, 提供各項教育、

文化及社會服務,共謀校友、母校及社會之福利。
三 、會員資格:
凡國立台灣大學歷屆畢(肄)業校友及師長並贊同本會會章者,均得為本會會員。

繳費會員包括「年度會員」及「永久會員」。
四、會員權利與義務:
會會員有參加本會活動,享受本會一切福利及服務之權利,有列席理事會、出席大會,

行使選舉、被選舉、及罷免之權利。會員並有按期繳納會費及贊助會務之義務。
五、組織:

1. 本會以會員大會為最高機構,會員大會選舉理事十九至二十七人組織理事會,理事

任期一年,連選得連任,以三任為限。當然理事任期不受此限。理事三次無故缺席

理事會,以自動辭職論,由理事會照章遞補。

2. 由理事互選會長一人、副會長二人,副會長亦可由會長委任,任期一年,

連選得連任,以兩任為限。

3. 理事會設立秘書、財務、康樂、聯絡、服務、學術六組,各設組長一人,

會長並可依實際需要,設立特別小組。由會長就會員中提名並經

理事會同意,任期一年。

4. 本會理事會下設立會籍、會章委員會,委員由會長就會員中提名並經

理事會同意,任期一年。

六、職權:

1. 大會職權:大會得以通信方式,或由百分之五以上之永久會員及當年繳費會員

以集會方式,通過及修正會章,選舉理事會理事,決定本會重大事項。

2. 理事會職權:召開會員大會,代表大會議決並進行會務,選舉及罷免會長、

副會長,對會長提名之委員、組長行使同意權。

3. 會長職權:召開理事會、工作會議,對外代表本會,對內執行會務,

向大會及理事會負責。

4. 副會長職權:協助會長處理會務,會長缺席時得代行其職權。

七、選舉:

1. 本會選舉及各項決議事項,均以會員投表總數之簡單多數為通過。

2. 每屆理事中,會長為下屆當然理事。 理事因故出缺時,由候選人

得票次多者遞補之,不再另行補選。

3. 罷免會長、副會長需得理事會全體會員三分之二多數同意。

八 、屆期:
由每年七月一日至次年六月三十日止。
九、其他:

理事不得以校友會名義,從事與校友會無關之商業行為。

十、

若本會章中文版與英文版條例相牴觸時,以英文版會章為準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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